人民调停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司法部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规定了乡镇、街道人民调停委员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设立乡镇、街道人民调停委员会,一些社会团体如残联、妇联、消协等也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一些地方其他组织在经贸市场、旅游区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必要时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应参照人民调停法的有关规定,如遵守人民调停法规定的调停民间纠纷原则,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其人民调停员应符合有关条件,不得违反有关制度等。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1)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2)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3)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实践中,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本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乡镇、街道人民调停委员会主要调停村(居)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停委员会难以调停的困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地区,跨公司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指导,监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跨地区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也可以由多个村(居)人民调停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停委员会共同调停。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再申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践中存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限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将一些已经接手的民间纠纷建议当事人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的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组织动员: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卫生治理: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5)编制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物资储备: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群防群治: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组织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宣传普及: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群防群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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