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范先生被朋友介绍到某单位职工食堂工作,负责食堂采购。他的月薪约2000元,但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食堂工作期间,食堂承包商一直拖欠范先生的工资。截至2010年8月,范先生只支付了范先生六个月的工资。范先生经常与食堂承包商发生冲突。2010年8月底,食堂解雇了范先生,并结算了他的工资。范先生认为,他在食堂工作期间尽了最大努力,经常加班,但没有加班工资。食堂不可能单方面以这种方式解雇自己。但食堂承包商认为他从未与范先生签订过书面合同,范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然而,范先生来到司法办公室咨询
司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尽管他从未与食堂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为食堂提供了劳动服务,并接受了食堂的管理和监督。食堂向范先生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食堂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与范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只能口头通知,如果程序不合法,则无效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