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在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3)拟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征收土地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各种费用根据情况支付给不同的组织或个人。土地补偿费用归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安置剩余劳力,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支付给安置单位,具体为:
①需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使用;
②需安置人员由企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实行货币安置。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个人,让其自谋生路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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