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二。根据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集体合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12月30日第22号)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沪办总发[2005]20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办总发[2008]43号)
三、管辖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括:市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企业。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但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的除外;企业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IV.报送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提交表
2。谈判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如果双方首席代表不是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则需要签署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3。工作人员大会决议
4。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时间、地点、程序、主要议题和协商结果)
5。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关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资格、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经审查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协商双方提交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有修改意见的,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中的修改意见通知谈判各方。双方应及时协商修改意见,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协议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5天后,本协议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的,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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