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管辖法院、提起时限、提起事由、适用客体、审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文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适格申请人的第三人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所针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非常事后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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