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管理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时间:2023-08-06 21:22:28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忽职守和不正当行为,避难,放纵本地区,调查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干预、依法生产产产品、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遵守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占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受到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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