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咨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有两个权利。一个是查询权。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询问,通过询问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的质量状况,自主决定购买必要的产品。消费者的这个查询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查询、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如实回答。第二,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接受投诉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消费者。对于核实属实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民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职责规定。
我国对产品质量法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双重属性,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别在一些可能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国计民生对产品领域进行管理,即使政府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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