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质量管理包含三个方面:质量控制(QC)、质量流程管理(QF)、质量分析(QA)质量流程管理管理作业执行中的质量问题,并做相应处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异常处理采用工作流程方式,预定义异常处理流程:操作人员报告异常;根据业务流程中设定的异常处理审批流程,异常通知会提交给指定人员或部门;指定对象处理异常现象,填写或选择异常原因,确定批次的下一步运行;操作人员根据指示进行处理。异常现象设置异常现象到I-MES系统中异常原因设置异常原因到I-MES系统中异常级别设置异常的严重级别异常综合统计统计指定产品指定批次的异常状况,包括数量、现象、原因、处理方式及异常所在工序事故人员统计统计异常责任人异常综合图表统计分析指定时间段内的异常情况,并以图表形式显示出来作业控制系统通过预先的计划或设定确保操作人员在作业的时候能够采用正确的方法。物料控制物料控制包括两个方面: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控制、生产准备时的物料控制。系统能够提供以下信息:物料记录、物料不匹配报警、物料不匹配记录。操作人员控制操作人员控制主要是:记录操作人员的作业过程、控制操作人员的作业资格。质量分析SPC图SPC规则定义设定SPC获取数据的规则。...查看原文
2产品质量要求管理体系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法。商承担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法。组织应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a)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e)测量、监视和分析这些过程;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针对组织所外包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查看原文
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查看原文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是西安市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突出问题。当前,必须抓紧引进、制定和完善西安市农业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同时要加强监督,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及辅助材料的监测、许可和认证,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和难点是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学管理的双重属性。农业标准化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能够实现对农业生产从农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产品的全过程控制,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提高农业产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三统一。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应对WTO挑战,率先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并主动把执行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技术和农艺要求引入农户,带动农户和基地的标准化生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查看原文
5产品质量纠纷管辖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的规定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属于违约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合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地的,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前提下,可由约定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著作权纠纷由哪里负责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查看原文
6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查看原文
7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技术监督机构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2)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以上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有:(1)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监督产品质量抽查工作;(3)负责处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申诉;(4)法律、法规规定的;(5)其他职责。(二)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1、用户、消费者的监督;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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