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仲裁的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
时间:2023-06-07 20:17:08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依椐当事人的申请而受理,而不是依职权来主动审查案件。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

(二)仲裁的受理范围:

目前我国仲裁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三款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款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以后出现新形式的劳动纠纷做好准备。

二、如何申请仲裁

在办案和接待咨询的过程中,经常让大家为难的是:不知道去哪里申请仲裁?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什么时间内可以进行申请?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里我就给大家小结一下:

首先: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各行政区域的劳动行政机关内,劳动争议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省市,而劳动者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致的,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其次:条例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再次;在申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期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上面两个规定的期限是不同的,到底该适用哪一条呢?应该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律的阶位不同,下位法应该适应上位法,即上法优于下法。两者的制定主体也

是不同的,一个是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另一个是国务院制定的,因此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冲突呢?还是和当时的背景有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是对前条例的修改和进步。《劳动法》将提请仲裁的期限定为六十日,其立法本意是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而引发的直接后果则往往是使不懂法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未能把握好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稍纵即逝的期限超过而丧失法律的保护。另应指出,时效属实体法范畴而非程序法概念,超过时效期间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程序诉权。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多以当事人提请仲裁超过六十日而不予受理,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提请仲裁权,根据一裁二审的原则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就没了,权利保障就落空了。

三、如何开庭仲裁

提交材料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开庭前基本上会指定某一仲裁员办理这个案件,但是经常会出现临时更换的情况,这也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个弊端,由新的仲裁员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形下去审理,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现在有些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后宣读裁判前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得到真实的评价吗?只不过是应付上面的差事而已。因此加强仲裁工作的管理和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很有必要,只有裁判者的能力上去了才会做出优秀的裁决,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四、裁的执行及救济

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度,即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是生效判决的一种,只要当事人对其不起诉就自然的发生了法律效力,就具有了强制力,当事人就可以凭借该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在起诉后,也有改判裁决内容的可能,这样就转入了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同样可以上诉、申诉。

五、仲裁制度的完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我国也在积极的建立配套的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法草案已经公布出来,相信不久新的劳动仲裁法就可以出台,这样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就更加完善了,当事人的权益就可以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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