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单方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比如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实行的轮岗制,再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就可以单方调岗。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调岗依据时,除了制度内容合法、履行民主程序外,最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那种仅仅用模糊化、主观色彩很强的词语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失、顶撞领导等的规定,是不能用作调岗依据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
1、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
2、故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
3、以及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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