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法条所处的位置看,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是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
(九)将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也就明确了从业禁止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这类措施早在刑法修正案
(八)中就早已有所体现,如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管制禁制令、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缓刑禁制令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
因此,从业禁止在本质上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其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据此,也有学者明确指出它就是保安处分措施。所谓保安处分指的就是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格,为了保持社会治安,同时以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国家处分。例如澳门刑法典中就规定了业务禁止的保安处分,即行为人在严重滥用所从事的职业、商业或工业下,或在明显违反其所从事的职业、商业或工业之固有义务下犯罪而被判刑,又或就该犯罪仅因不具可归责性而被宣告无罪,而按照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及其人格有迹象表明其可能将要作出其他同类危害社会之行为时,须禁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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