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竞业禁止纠纷的性质
时间:2023-05-07 20:33:56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那么,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经营或者参与他人的类似业务,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最终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本条款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函》(劳保函1999年第69号)规定,劳动合同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因劳动者不履行合同,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经营或者参与他人类似业务,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很难获得劳动者是否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提起诉讼的风险较大,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无疑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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