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如何避免就业歧视
时间:2023-06-01 08:14:07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陷阱一:“性别歧视”最常见

在招聘平台看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出现最多的就是“限招男性”,用人单位要注意,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提供的工作在此范围之中,可以注明工作内容并写明限招男性。

女性劳动者遇到“性别歧视”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保存证据,对单位在招聘网站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公证;(2)明确案由,“就业歧视”案件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不需要仲裁前置;(3)诉讼请求,“就业歧视”案件女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陷阱二、“年龄歧视”要当心

陈某持地方人社局给其出具的介绍信到某运输公司应聘客车司机,某运输公司《计划招聘需求表》中载明“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性别:男;年龄:18-45岁。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得知陈某已年满57岁,当日,运输公司以陈某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反馈信息》,上载明:“陈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录用。不录用原因:由于陈某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应聘大客车司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陈某持有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现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公安部已从驾驶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驾驶技能等各方面对各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领以及各类车型驾驶证的审验管理,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作出了规定,而被告运输公司自行设定的高于部门规章规定的且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年龄标准显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界限,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律师提示:虽然《就业促进法》并未明确将“年龄”列为就业歧视,但一些地方法律却有明确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

陷阱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特殊保护

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会安排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确定体检项目,但劳社部发〔2007〕16号《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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