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与违约责任并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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