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的,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也就是说,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此,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1、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2、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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