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案件由谁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针对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在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