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隐匿邮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8-04 14:00:27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匿邮件,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邮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隐匿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3、隐匿邮件,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隐匿邮件,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隐匿邮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机构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机构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隐匿邮件的非法行为,给邮件的丢失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为隐匿邮件罪,这项罪名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邮政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客观方面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隐匿、毁坏邮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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