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国铁建总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和铁路建设。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我公司是否在公路建设地征用临时用地,修建工程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根据财政部财税[1986]8号《关于对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临时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为工地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服务的棚、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馆、车库等临时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无论是施工企业自建还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在建设期内都应交由施工企业使用,免征房产税。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返还或者转让临时房屋的,从基本建设单位接管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住房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三)个人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当月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根据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各省税务机关审核,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仅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临时用房房产税有免税规定,但对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贵公司应照常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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