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7 10:15:1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7月,王先生与镇江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孙先生的月薪为3000元。然而,从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雇主没有向孙先生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因为该单位的运营存在严重困难。2015年1月,王先生向镇江市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尽管该公司承认拖欠王先生的工资,但表示已提前告知王先生该单位的运营存在严重困难,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它没有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也不打算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雇员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是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对价,因为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享有的主要权利是取得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款。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实行周、日、时工资制,工资可以按周、日、时发放。江苏省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第40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延迟支付工人工资,则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30天内支付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严重影响资金周转,确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拖欠工资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在这种情况下,镇江的一家公司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事实上,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之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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