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学理上也称为合同责任,它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常见的民法教材中都有这样的论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也就在于补救合同中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违反合同行为人以经济制裁。所以法律规定的违反合同责任的各种形式,如违约金、损害赔偿等都属于财产责任。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赔礼道谦、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更不得以之来代替财产责任。”。在有的教材中还特别明确地提到“违约责任一般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①。但是这些论述中的语气都是“一般不适用”,并非绝对的不能适用。那么有没有例外的特殊的情况,使违约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一点却鲜有人论述,笔者试图通过审判实践中的几个案例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由于民事责任领域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划分的缺陷,因此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同时会发生侵害人身权的现象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尽管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精神损害应归入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但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都将此时发生的精神损害归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领域。也就是说违约与侵权产生竞合的是侵权责任研究范围,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精神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准确。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和补偿。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他人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②。那么从加害人方面看,因为违约能否造成他人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呢?答案是肯定的,同时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是偶然的现象或发生概率极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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