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先与两位不同的买方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在随后对其中的后来购买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两个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后一份合同已经得以完整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买方已然实质性地获取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两个买家所拥有的权利性质存在显着的差异。对于后一位购得房屋的买家来说,他们的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因此他们所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然而,对于前一位购买方,他们只能提出返还购楼资金以及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的诉求。
第二种状况是,出卖方先将某处房产出售给先前的购买方,并且办理完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另一位后来的购买方达成了同样以该处房产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先前的购买方名下,出卖方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换句话说,他们销售的并非本人的房产。因此,后一份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由于出卖方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导致合同最终失效,他们需要向后来的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一房二卖的案例中,两次交易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方,而两次交易的购买方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次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它们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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