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自称出借人的原告只拿得出借条的复写件。法院认定民事诉讼的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复写件或复印件作为传来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佐证事实,由此判决原告败诉。
2006年5月,上海市民叶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注意到,叶某起诉时提供的并不是借条的原件,而是一份复写件。叶某对此解释道,借条是一式两份,原件在王某处,自己则拿了复写件,王某从未归还过借款。而王某则向法庭陈述,借款是事实,但自己早已如数归还。自己借款时从不知道借条还有复写件,借条原件在借款后保管在叶某处,还款时已将借条原件收回并撕毁。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对自己出借钱款后仅持有借条复写件的说明,违背正常的生活习惯。而王某就借款已经归还,故借条原件已收回撕毁的所作解释更符合常理。由于叶某没有提供借条原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故终审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民事诉讼的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本案原告叶某提供的是借条的复写件,不能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认定事实。复写件或复印件在法律上称为传来证据,而传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能证实相应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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