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劳动部对相关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不同地区还对产假有补充规定。一般来说,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不同,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比如,北京市规定晚育除去能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能增加30天奖励假。一般来说,实行奖励30天晚育假的地方比较多,但也有个别地区为了鼓励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更多天数。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咨询。
单位能否辞退
哺乳期女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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