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赔偿金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如何掌握,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要正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从以下原则分析认定:
(一)考虑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首先,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这一特点就决定了赔偿数额无法采用等价赔偿原则;其次,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来看,赔偿数额对侵权人来说,体现为惩罚性,而对受害人来说,表现为补偿性,在给受害人精神抚慰的基础上,对其精神损失部分予以适当补偿,以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坚持公平原则。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价,不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不是由一、二种因素就能决定,必须综合各种因素,根据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尤其是侵权人实际赔偿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一个合适的精神损害数额。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什么情况下适用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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