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一方违反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上述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产生后,公司须按《公司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公司清算相关计算方法
1、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2、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3、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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