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你《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经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分理处”、“营业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均视为**财保、中保寿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上述意见适用于银行等保险公司。2、保险、银行、邮电、铁路等企业分支机构的具体登记手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3、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4、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5、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劳办发(1996)29号),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工作。持有上述证件的外国人可以担任境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境内企业的投资适用有关外国人来华投资的法律、法规。6、拍卖行具有公开、公平等中介机构的性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不得兼营商品贸易和其他业务。7、在国务院对医疗机构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执行《关于医疗机构登记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133号)。1997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为依法保护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公安部,经有关部门同意,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实施。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交、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向劳动部、公安部报告问题,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目前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未列入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就业证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部门申领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劳动部门终止就业。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就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来华就业,是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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