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下列情形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二)受理与准备: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调解: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仲裁:
1、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书面仲裁。
3、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有申请回避和进行辩论的权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6、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7、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8、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9、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五)复议: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事业单位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向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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