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定金通常被视为总房款的组成部分之一。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执行或解除过程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生效时间为实际交付之时。如果付款方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那么定金将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此时,定金便会被计入到总房款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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