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部门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第一,申请。不动产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办理窗口提出登记的申请,则开始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依法审查。
第四,登簿。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颁证。指依法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二)申请人办理流程。
第一,取号。申请人准备好办证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在导服员的指引下,按办理事项取号,耐心等候受理窗口叫号。
第二,提交申请。叫号系统叫号后,到相应窗口办理,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缴费。申请资料经过受理初审后,办事群众凭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缴费凭证,到收费窗口缴费,凭收费窗口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四,领证。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的承诺期限,凭受理通知书和相应的证件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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