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需满22周岁、女年需满20周岁即可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以及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史。
二、以下几种情况不具备结婚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已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并且没有终止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人不能结婚,结婚即犯重婚罪。
(2)男性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未满二十周岁,无法办理结婚证。
(3)患有生理缺陷、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亲人结婚不允许,依据法律,近亲结婚,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注意: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1、男女双方持准备好的相关证件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各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及声明进行审查,如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是不能结婚,但结婚前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才可结婚。如隐瞒自己生理情况,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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