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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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的,应同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缺勤不满一个月计算工资)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二十一点七五×8)
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二十一点七五×300%),公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二十一点七五×200%)
春节假期七天加班总时间=月薪÷二十一点七五×300%×3+月薪÷二十一点七五×200%×4
以上案例以春节长假7天加班为例。前三天为法定节假日(除夕、春节、大年初二),每日加班费为(月薪)÷二十一点七五×后4天休息2天(初三至初六),双薪,每日加班费(月薪)÷二十一点七五×200%)。
根据法律规定,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工资天数为21.75天,年制工作时间为250天,年休假和公共假期为115天
计算方法:月工作时间20.83=(365-104-11)÷12;月薪天数21.75=(365-104)÷12);全年工作时间250=365-104-11;年休假和公休日115=104+11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内容:(1)加班费(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有毒有害(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工保险和福利待遇(4)企业或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通过补贴食品、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可见,职工非货币性收入未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范围。此外,单位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饭票、电影票等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能作为最低工资计算的一部分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熟练期和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厦门:1100元;上海:1280元;长春:820元;深圳:1320元;绍兴: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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