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25 20:42:19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要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仲裁工作应重在调解。要增强调解意识,强化调解职能,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的观念和做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案情介绍:

赵某、王某、董某三人系供电公司下属电管站职工,分别于1986年、1987年正式调到乡镇电管站工作?熏明确了工资待遇,并办理了商业保险。2001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市电力局招聘供电所农电工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供电所农电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以三人为农电工身份为由,签订短期合同。赵某等认为:三人都是城市户口,参加工作以后正式调入供电站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人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到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申诉人称:我们三人是按国家政策办理招工手续参加工作的,1994年行业归口,由电力局垂直管理,人、财、物也是归口管理。当时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与电力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聘任协议代替不了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补交社会保险费,享受正式职工待遇。

被诉单位辩称:赵某等三人在1994年由于企业归口管理,通过考核被电力局重新聘到电管站工作,不应为单位的正式职工。三人属于聘用制,聘用协议只规定了工资及福利待遇,当时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是满意的,并且为职工缴纳了商业保险,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单位不负责社会保险是双方同意的,双方是自愿签订的聘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析:

1、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作为用人单位用工,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诉人与被诉单位之间虽然只签订了聘任合同,但聘任合同代替不了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申诉人应享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诉职工在被诉单位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诉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聘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了商业保险。但三名职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商业保险也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被诉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我委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重新聘用的204名职工均未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对三名申诉人进行简单的仲裁,必定会引起更大的集体社会保险争议。为此,我委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首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积极调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其次,我委明确专人负责,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多次与企业和职工联系,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耐心细致的讲解有关政策,促使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恢复三人的正式职工待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通过调解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领导对劳动政策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成立了调解小组,企业法人亲自担任组长。在解决三名申诉人问题的同时,又及时的为重新聘任的204名职工补缴了267万元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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