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召峰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3.供用电合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撰写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5.电力的价格实行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报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责任等。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用用户。
(2)从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限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旨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2)用电人对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保持用电设施牌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咱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电,都是较为常见的全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尖当忍受。
北安市人民法院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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