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2)如实申报义务。
(3)容忍义务。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按期支付利息。
(6)按期返还借款。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贷款人不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而民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是自然人。
2.利息不同。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只有在交付借款是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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