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差异
时间:2023-07-12 08:31:09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3、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而后者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4、赔偿的范围不同。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不是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的。

合同是约定违约责任是万一出现合同违约时,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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