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要办理公证: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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