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3-03-01 18:11:55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相关做法:

1、搜集、保存工资单、工资条、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工作单位邮箱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名片、单位通讯录、单位工位号、单位工位照片等等与工作有关的各种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搜集、保存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比如你应该保留自己曾以书面形式如申请书、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书信或者谈话记录、你提交的各项表格的复印件、以及单位以各种原因暂不与你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函件等等。

3、搜集、保存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取得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的通知书、相关公司文件或证人证言等等。

在完成上述取证工作后,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位仍不同意与你签署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诉讼。

二、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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