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是什么?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的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进行商议,这就保证了用人单位用人以及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怎么办?
1、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实都是由当地的人社局监制的,也就是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内容。而对于不同的劳动者,在实际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不同的情况往往允许进行格外的填写,但是整体上来讲,其实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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