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板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金,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负直接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劳动者就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垫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可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缴工伤保险金。也就是说,当职工遭遇“无人看管”的工伤时,如果职工受伤后公司不按规定赔偿,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他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保护自己的权利:
1。先申请工伤鉴定的,企业为申请人,自职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职工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企业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必须记得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据的,应当认定工伤。损害认定后,单位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可以坐下来协商的,赔偿数额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已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服从。
如果受害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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