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中的以上不满,比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到底能不能约定2个月,还是非要劳动合同期限1年零1天,试用期才能约定2个月?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为2个月,没必要约定为1年零1天。
用人单位与员工口头约定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因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签定了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试用期限变更为6个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试用期能否合法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期限和试用期限)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也属于再次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书面约定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辞职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这样的书面约定是无效的。)
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的权利,而录用条件是要和试用期配合使用的,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怎么办?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的决定并予以通知。超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因此,试用期满的,即使用人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也将视为员工在正式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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