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条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在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告知工作一定要达至农户,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指出,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征地拆迁是关乎百姓生存的大工程,知情权和听证权作为农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侵犯。而这也是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征地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障。作为被征收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既可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又可以就涉案的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一、征地拆迁安置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一般为国土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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