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商品房之际,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那么买方有权向其索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基本的准则是有一定的合同约定便遵从这一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就依据法律法规来判定。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比例会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如若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则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适度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延迟交房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按照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违约金,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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