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也就是说,在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是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因此,各个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均有义务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而不能以嫌麻烦或者“从来没有这么干过”为理由拒绝,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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