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海林市消费者金某在海林市某美容院购买一套价值520元的化妆品,老板称用这套产品可以免费为其做皮肤护理。当日,美容师为其做了一次皮肤护理,回家后,消费者继续使用该化妆品,8月19日,消费者再次来到该美容院做皮肤护理,美容院老板称要想做的效果好,需要配一支按摩膏,价值80元,金某听老板这么说,没有犹豫就买了一支按摩膏,做完这次皮肤护理后,第二天金某就感到脸部非常不舒服。有痒、发热、干燥、脱屑的现象。8月21日,消费者金某只好去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双侧面颊可见大片红斑。丘疹,呈弥漫性颈部亦可见相似皮疹。初步诊断为:面部接触皮炎。并告知消费者立即停用可疑致敏化妆品。消费者金某认为系使用该化妆品所致,找到该美容院,要求退掉化妆品,该店称:消费者不是使用本店化妆品所造成的,如果是也应该在第一次做护理后出现过敏现象,不应该象消费者这样做完第二次才出现过敏现象,所以不能给退。金某无奈只好向消协投诉,要求讨回公道。
海林市消协受理后,及时组织调查,发现消费者所购产品,只在包装盒上有部份中文说明,而产品上根本没有中文说明,依据《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是有责任的,最后,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对化装品折价处理,退给消费者300元购买化妆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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