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义乌市消保委稠北工委接到消费者张女士诉称,其于7月9日,在位于该市长春六街287号的朱如燕处做隆鼻手术,先后付手术费5900元,但手术后一直感觉鼻子和头很痛,多天后依然未好转且更严重。张女士觉得美容院给她做的隆鼻手术有问题,但美容院即不承认给张女士做过隆鼻手术,只承认给张女士做过鼻子美容,张女士也提供不出相关项目的收款凭证。
接诉后,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张女士要求美容院带她去义乌某美容医疗机构治疗,但美容院表示义乌某美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太高,提出可带张女士去杭州或其它美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表示以最快的时间将张女士的鼻子治好为止。而张女士坚持自己的要求。经工作人员连续6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院一次性支付给张女士包括退还美容费用,治疗、误工、精神损失赔偿等36000元。
律师点评:原《消法》及修改后的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
本案中,美容院的隆鼻手术导致消费者身体伤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理应依法承担消费者治疗费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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