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我原以为永远也拿不到这个整形美容手术纠纷赔偿款了呢3月8日上午,家住广西大新县某公司的赵mo女士从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手里接过整形美容手术纠纷赔偿款1300元时,一个劲地说着感激的话。
原来,赵mo是大新县一个爱美的女士。其花费1300元于2010年8月11日到大新县城xx经营的美容店接受两个项目的美容整形手术:纹全唇及纹眼线。术前该店美容师告知赵mo:纹唇术于术后7天唇色鲜红、润泽、所纹眼线呈黑色,并承诺与宣传彩页效果相同。但术后7天,赵mo发现只有上唇2借、下唇一节上色,眼线还不着色,与宣传彩页效果相差极大。xx告知赵mo唇色不匀称,未显效果是赵mo处于女性生理期原因,须再等一星期。然而,直到现在依旧未见效果。术后,赵mo唇部就出现严重结疤脱皮现象,眼睛一直持续干痒、有异物感、视线模糊。
2010年9月2日,赵mo到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口唇结疤炎;眼部结膜炎引发视力下降。2010年11月23日复诊,诊断结论为:双结膜充血、乳头肿泡、屈关不正。赵mo在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费50院。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激光洗唇线费用)。赵mo接受美容手术之前从事销售行业工作,美容手术的失败导致唇部结疤脱皮,唇膜变薄,不能使用任何口红类的化妆品修饰,眼睛视线模糊,妆容不完整及视力低下让赵mo没有信心再去面对顾客,赵mo不得不停止销售工作。2010年8月25日后,赵mo发现美容术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甚至于毁容,便几次与被告xx协商,要求退款,遭拒绝。手术的失败造成毁容给赵mo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赵mo要求xx应赔偿烨精神抚慰金2000元。今年3月8日赵mo正式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接到本案起诉材料当天,因为赵mo与xx均在县城居住,立案法官即传来双方做诉前调解。
3月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于2011年3月8日前一次性履行给付原告赵mo人民币1300元,原告赵mo则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的权利。
双方签字过后,xx即当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主动将1300元交到主办法官手中,由主办法官转交给赵mo。至此,因整形美容手术纠纷引起,拖了近半年之久的赔偿款,在大新法院立案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在三八节划上圆满的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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