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邀请该县司法局调解员、县妇联权益保障部干部,深入城关镇车马社区,对一起家庭财产纠纷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历经3个小时的调解,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莫某春是城关镇车马社区农民,莫某怀是其三儿子,属无行为能力残疾人。被告陈某远、何某兰是莫某春大儿子及大儿媳。第三人陈某海是莫某春二儿子,陈某群、陈某凤、陈某英是莫某春的3个女儿。2012年9月以来,县拆迁办征用莫某春家2.67亩水田,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后,陈某远领取全部补偿款19.63万元,没有将补偿款分给原告莫某春及其他几个兄妹,引发了财产诉争纠纷。
调解人员从母子亲情、兄妹感情及亲情血浓于水角度出发,对补偿款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明。最后,三方当事人同意平均分配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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