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2、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二、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Χ、地域、期限由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Υ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λ,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条款包括,
1、该条款的制订目的只能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恶性竞争。
2、该条款的签订应体现自愿、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应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
3、该条款应遵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即职工在承担一定保密义务及择业限制时,相应地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在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外,予特殊奖励或培训,并在竞业禁止期间给予职工合理的补偿等。
4、这条款的效力应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这其中可包括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择业种类、工作项目等。在时间限制方面,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应超过该商业秘密在市场上有效竞争的期限,保护客户关系时,可以由公司培养新人实现交接的期间为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择业类、工作项目的限制应在条款中明确列出并说明以足以损害公司利益为被禁止的标准。
5、竞业禁止条款并不是可以针对所有职工的,基对象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曾触过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技术的,曾接触过客户或客户资料的,曾接受企业专门培训或其提供的劳务属独一无二的;身处重要部门或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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