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在哺乳期,除劳动强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公司自然不能安排女员工加班
至于轮班工作方式能否继续进行,我们需要理解夜班的定义
这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题的答复》第七条中作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员工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从事工作或工作,“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是指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如果确实困难的话,请报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实这一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哺乳期女员工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每天轮班,但需要掌握她轮班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工作,其余时间可以参照普通员工来总结,用人单位不能为哺乳期女工安排夜班活动或轮班工作
正是由于女工与男工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上存在较大差异,女工在一定条件下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环境,否则,就会引起自己的疾病,影响自己的健康,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角度,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对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因此,对于哺乳期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也不得安排其在当天22:00至次日6:00之间工作。一般员工的一般管理模式只有在哺乳期结束后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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