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对职业病职工的保障作用
时间:2023-07-02 19:41:11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自确认之日起的

2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内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作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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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叁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这里温馨提醒大家一下: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多加小心,虽然单位会给予我们赔偿,但是所有的痛苦还是需要自己一个人承受。以上是对“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有什么待遇”做出的详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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